各有关高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考试厅[2011]3号)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加强2011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1]167号)精神,切实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试纪律,整顿和治理我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以下简称CET)考风考纪建设中的薄弱环节,确保考试平稳顺利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高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新形式下加强考风考纪建设的重要认识,加强领导,把严肃考风考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充分发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CET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要采取人防技防相结合的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考风考纪的整顿与治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考风考纪管理与监督
各高校要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严格执行CET考试管理规定和责任追究制度,各考点负责人与监考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要层层签订考风考纪责任书,明确职责;要加强考试各环节的管理,堵塞漏洞,让违纪舞弊人员无机可乘,切实维护CET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如出现严重的大面积的考试违纪舞弊现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严格监考人员的选聘和管理。各高校在选聘监考人员方面必须严格把关,选聘师德高尚、业务能力强的教师担任监考人员。必须加强对监考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使他们增强责任心,提高职业道德,杜绝因监考人员不作为而导致考场作弊的情况发生。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不能上岗。要建立严格的监考人员考核评估制度和奖罚机制,对认真负责的进行表彰,对监考人员不尽责,所监考的考场考试纪律松懈,出现考试严重舞弊等问题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2.重点防范利用高科技通讯工具舞弊。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对高科技通讯工具舞弊的防范和查处力度,要加大投入,配备防舞弊设备。无防舞弊设备的考点,今后将不列为评优参评对象。
3.重点防范代考替考,防范有组织的群体性舞弊事件。对查处到代考替考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各高校要坚决做到无大规模舞弊事件,无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与考生串通舞弊事件,无试卷失泄密事件,无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4.重点治理考点周边环境和网络环境。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考点要具有政治意识、全局意识、安全意识,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考试不受外来干扰,保证考试过程中一切影响考点秩序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全面营造井然有序的考试环境。要派专人管理好校园网站,一旦发现校园网站上有散布涉及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有害信息,必须进行删除。
5.加强考风考纪宣传,依法办考。各高校要重视和加强对考生的道德教育和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校园广播、校园网、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纪律教育和诚信考试教育。对在考试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张榜公布。要在校园公众场所、醒目之处张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守则》、《监考人员守则》。对考试舞弊行为要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进行处理。
三、认真建立和完善考风考纪考核机制
省教育考试院将建立严格的CET考试考风考纪考核机制,对考点考试实行红黄牌制度,对红黄牌警告的考点将采取严格的处罚措施。对管理严密,考风考纪建设成绩显著的考点,省教育考试院将实行奖励制度。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点予以黄牌警告(限期整改):
1.不能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阅卷时,有少数考场(不到五分之一的考场)被认定为抄袭、雷同答卷的;
3.考生带走答卷(答题卡)无法追回的;
4.连续两次考试均被教育部内部通报,作答特殊答案的人数或比例列在全国前三十名内的;
5.其他违规情况构成黄牌警告的。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点予以红牌处罚(取消考点):
1.发生试卷泄密或遗失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2.考试中出现大规模违纪舞弊行为;
3.接收非法报名点集体报名的;
4.上报数据出现严重错误或其他严重的工作失误;
5.在黄牌警告期间又出现应当给予黄牌警告问题的;
6.其他严重违规情况构成红牌处罚的。
对被黄牌警告、红牌处罚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凡被黄牌警告的考点,必须写出整改方案报省教育考试院非学历考试处备案,在下次考试报名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派出检查组对考点进行专项检查,整改达到要求的,方可进行考试工作。
凡被红牌处罚的考点,省教育考试院将取消该校CET考点资格。
被红牌处罚的高校若想恢复考点资格,须按要求,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重新向省教育考试院申报,省教育考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派出检查组对考点进行检查,整改达到要求的,批准后方可恢复考点